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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04-28 11:1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物流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本中心设施设备统一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增减变化,均需经中心主任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只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十六大类中机、电、仪等的总称。能划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2.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3.能独立使用。

  第二条  自制、捐赠、调拨设备凡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的,也列入其中。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和何种渠道增添的仪器设备,只要产权属于本院,都要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即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超过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属低值耐用品,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等属易耗品,按《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单价不满500元的一些能民用的设备,如:计算器、万用表、数据采集器、条码打印机、GPS装备等,均列为固定资产,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实训中心建立统一的全院仪器设备微机管理系统,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按期统计汇总,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采购

  第一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在每年下半年提出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的采购预算计划,报实训中心,由主管院长根据系(部)、部门实际需要与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采购预算计划。

  第二条  各部门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批。

  第三条  购置单价低于5万元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实训中心审核。

  第四条  购置单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部门需向实训中心提交"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实训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五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或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部门均需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由实训中心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部门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训中心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年度经费确定后,不得自行突破,实际采购经费超过预算经费时,则削减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多于实际采购经费时,多余部分指标取消。预算外的设备采购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向主管院长直接提出专项申请。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改变采购计划,应重新提交申请,一般设备经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采购,大型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购买金额满1万元的仪器设备)付款、报销。

   第十一条  除招标采购的设备外,其它采购活动由实训中心确定的采购小组执行,并按规定填写“采购执行单”以备日后审计。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院及部门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章)。购买金额满1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各部门用户会同实训中心与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第十三条  单价≥20万元(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招标采购事宜由“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训中心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十五条  课题中所购的设备或元件等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等的管理,按学院《课题中购买设备的登记规则》实施。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进行。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第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院级管理部门建账并落实保管人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四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部门在设备抵院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训中心办理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实验室必须有本部门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与对账,保证账、卡、物相符。实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如遇大规模搬迁或失窃等则应对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清点。

  第六条  清查盘点时,填写“盘点清单”,对账、卡、物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写入“备注”栏内,并及时进行相关的处理,在盘点清单的“处理方法”栏上写明。每年年底实训中心应与财务处对账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考核检查严格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部)、实训中心组织检查、考评。

  第三条  院实训中心有权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部门有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条  要积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院创收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单价<5万元的须经各部门设备管理负责人批准,集中报实训中心备案;单价≥5万元,须经实训中心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或长病假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具体按《设备保管人员变动交接规则》办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出借,应按照《仪器设备出借规则》填好出借记录,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一条  全院各系、部门的设备维修工作,由实训中心统管。

  第二条  全院设备分成两类实施维修,一类为计算机(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计算机的外设如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等)及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光电转换器、路由器等),其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修;除此以外的设备属另一类,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维修。

  第三条  院设备维修专项基金原则上只进行价值1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生活、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或有维修定点的仪器设备由设备采购部门联系保修单位维修,不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维修单位对需维修的设备进行检验,查明原因,进行故障诊断,确定内修或外修,做出维修预算,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对比较复杂的故障分析,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故障排除。

  第五条  各部门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后,报实训中心审批,其中维修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上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修复后,财务处凭《设备维修申请单》和发票经设备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  能院内维修的设备应尽量在院内维修,院内没有能力维修的设备,将由实训中心负责送外修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毕,由各使用部门当场验收,并按要求详尽填写维修验收单,由实训中心存档。

  第八条  本院兼职维修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专长,为学院多作贡献,适当提取修理劳务费。

  第九条  劳务费:根据仪器设备单价及复杂程度、损坏程度、修理工作量大小核算。参考标准如下表:

 档次

仪器设备单价(元)

劳务费(占单价百分比)

1

100-200

<7- 10

2

200-500

<5- 7

3

>500

<2-5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对于损坏和丢失的设备,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应按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赔偿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对于被盗的设备应首先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由保卫部门出具证明及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经部门审核,报实训中心审批。

  (2)报废单价≥l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外,还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1-5万元,由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实训中心审批;单价5-20万元,各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实训中心参与;单价20万元以上,实训中心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实训中心根据此“设备报废申请单”的处理意见,对可收回的报废设备进行相应的处理。对能收回残值的设备,处理后残值全部上交院财务部门;

  第五条  此规定适用于500元以上(包括500元)的设备,500元以下的设备报废手续由各部门参照此规定实行,但要上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报废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训中心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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