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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14-04-28 11:39   审核人:

  为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根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形式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本规定所指教学形式包括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技能操作水平。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要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相结合,加强我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施行双证制,将学生的技能鉴定考核成绩与毕业证书挂钩。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四条  专任实验(训)教师,在承担本系部实验(训)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外系有关教学任务。

兼职实验(训)教师,在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录用后,应服从各系安排,承担系部及教研室下达的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为保证实验(训)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不得因非健康原因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拒受教学任务,在现有教师无法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各系实验(训)教研室应及时上报所需专任或兼职教师数量。

  第六条  鼓励实验(训)教师担任有关技能理论课程,使学生所学的技能理论知识与实验(训)内容紧密结合,边学边做,增强实践教学效果。

  第七条  鼓励教师自编教材或实验(训)指导书进行实践课教学。自编实验(训)教材时,教师应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岗位所需等实际情况编写。

  第八条  在实验(训)教学计划制定后,实验(训)教师应制定实验(训)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实验(训)要求,实验(训)指导教师要根据实践要求制定本次实验(训)授课计划和实验(训)安排表。

第三章  实验(训)前工作

  第九条  实验(训)前,教师应明确本门课程或该实验(训)项目的要求及在实验(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精心安排实践内容,提前准备好实验(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

  第十条  实践课强调与相关理论知识紧密结合,上课前,教师应准确把握与该实验(训)内容相关的理论知识,把理论知识的讲解和应用贯穿于整个实验(训)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在实验(训)中存在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调研,广泛收集同本实验(训)项目有关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技术资料,逐步把典型的、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引入实践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

第四章  实验(训)过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验(训)授课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因个人的熟练程度随意修正;对教学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成份,应提出修改意见,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过程的内容原则上要求层次较为明确,第一阶段是入门阶段(基本技能为主),以实验(训)教师示范教学为主,学生跟着教师边看、边听、边动手,强调学生掌握技能的能力和动作的规范;第二阶段是专题技能阶段,以教师指导、分析与启发为主,教师应给学生布置典型习题进行练习,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践内容,这一阶段侧重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具有现实岗位要求的岗前培训,有针对性地选择当地各相关行业的产品进行案例教学,在开展产、学、研的同时适当安排学生上岗训练。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质量、安全、生产成本及生产效率意识的培养,规范学生操作动作,以实际岗位要求水平指导学生,提高学生技能操作水平和岗位适应性。

  第十四条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示范课时与学生动手实践课时比例要适当,编排要合理。既不能随意压缩课题,影响学生技能知识的掌握;又不能简单重复,使学生产生厌倦心态。尤其在实践教学过程的第二阶段,应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适当增加新的训练内容。

  第十五条  在实验(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使用教学资源,采用多媒体、VCD、软件模拟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采取启发、分析、示范、演示、总结各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实验(训)兴趣。在保障正常实验(训)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教师应鼓励学生相互交流、讨论,使学生在有限时间内,掌握不同方式、不同条件下的实习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训)课程开始时,教师应宣布实验(训)纪律及实验(训)有关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在实验中严格遵守;实验(训)中,教师要充分强调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次实验(训)结束后,教师应组织学生清理实验(训)场所和整理仪器设备,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应及时将丢失、损坏原因上报系及设备与实验实训中心,由设备与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次(或每天)实验(训)结束后,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及实验(训)报告,着重记录本次实验(训)过程、心得体会或感受。通过批改学生实习报告,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实验(训)过程中,给予现场纠正、并进行重点解释和指导。在完成整个实验(训)环节后,教师应将实习报告情况反映在学生实验(训)成绩中,各系实验(训)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实验(训)教师进行讨论,分析问题存在原因,改进教学方法,逐步完善实验(训)教学体系,提高实验(训)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各实践课教师应提前准备好本实验(训)环节所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将实验(训)项目通知学生,布置预习任务。实验(训)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能进行实验(训)。

  第二十条   实验(训)开始时,教师须将本实验(训)环节的各项要求逐项、明确地列出,让学生在实验(训)中对照项目查找不足。教师要对本次实验(训)情况作出总结,对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重点讲解、反复强调,逐步增加学生的分析能力。

第五章  实践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践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践课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成绩考核按五级分制给予记分。实践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本次实验(训)成绩(占总成绩的70%),教师可将纪律、基本理论知识、日常操作规范列为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实验(训)结束后,教师要组织学生进行操作技能测验,根据学生的测验成绩,结合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和平时成绩,给出学生此次实验(训)的总成绩。

第六章  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从事教研活动,通过开展观摩教学、公开课等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让教师之间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积极建立与社会的联系,使实验(训)教学尽快成为产、学、研一体化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教师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或改造实验装置,积极带动学生参与小发明、技术革新活动,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给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有实验(训)教师到企业实际岗位锻炼总计划和年度计划,使青年教师尽快掌握岗位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对已参加过岗位锻炼的教师,也应适当安排进行岗位适应性训练,以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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